西華科字[2004]9號
西 華 大 學
關于印發加強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通知
校內各單位:
原《四川工業學院關于加強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文件,經過四年的試行,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校組建后的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將加強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進行了修改,現印發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西華大學關于加強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西華大學關于加強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
為實施學校發展戰略,理順科技工作管理的關系,加強科技工作管理力度,推動我校科技工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原則意見。
第一條 科技工作管理體制
我校的科技工作實行學校、院(系)兩級管理。科技項目的管理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
1.科技處作為學校職能部門,受校長委托,在分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管理全校科技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 1)制訂全校科技工作規劃,報學校審批備案;
( 2)加強與國家、省、市各有關部門的聯系,積極組織我校申報各級各類縱向科技項目,特別是爭取高級別的重大項目;組織我校加強與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的橫向聯系,為學校引進項目;
( 3)審查項目合同,組織對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按審批程序嚴格把關,并組織對重大項目課題組長的遴選;
( 4)對我校承擔的縱、橫向科技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對不能按約履行的項目,科技處會同有關院(系)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保證項目的履行;
( 5)組織項目驗收、鑒定、成果申報獎勵等工作;
( 6)加強科技經費的管理,對項目的相關資料歸檔;
( 7)加強科技處與院(系)之間的聯系,協調校內院(系)之間科技工作;協調組建跨院(系)、跨學科的課題組,以利于爭取和完成高級別的縱、橫向重大項目;
( 8)起草制定科技方面的管理文件并組織實施;
( 9)負責學校科技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 10)負責學校年度科技編制的核算。
2.院(系)負責對本部門科技工作進行管理。院長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長應切實負起對本部門科技工作的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 1)制訂本部門科技工作規劃,報學校科技處備案;
( 2)組織本部門申報縱向科技項目、承擔橫向項目;
( 3)主持本部門對擬承擔的重大項目的論證、審查;
( 4)審查課題組組長及成員資格,協調科技工作與教學工作的關系;
( 5)配合科技處監督、檢查本部門項目的實施情況;
( 6)加強本部門的科研隊伍建設,特別是發揮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干在科研方面的帶頭作用,加強對科研人員的敬業精神教育;
( 7)審查本部門承擔的項目驗收、鑒定、報獎請獎的材料;
( 8)核定當年到校科技經費,歸檔項目相關資料。
3.課題組對所承擔項目的職責
( 1)課題組組長應本著對學校、社會負責的態度,對所承擔項目負全部責任;
( 2)課題組本著自愿組合、自愿參加、友好協商的原則組成;
( 3)在項目簽約及履約過程中,課題組長應明確課題組成員承擔的任務及各自的責權利;
( 4)跨院(系)、跨學科成立的課題組,應有牽頭單位,課題組長由牽頭單位人員擔任,由課題組長明確各方人員任務、權利及責任,劃分經費使用比例,歸檔項目相關資料。
4.科技中介
鼓勵校內外人員為學校積極引進項目和進行成果轉化。凡成功引進項目或進行成果轉化者,待項目立項后,可按有關規定領取中介費。
第二條 科技合同管理
1.科技合同的洽談、草擬、簽訂、履行等,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應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合同。
2.對因意外因素必須中止的正在執行的科技項目,該項目的責任人須寫出書面報告,報科技處及有關部門,經同意后方可中止,并按有關部門要求作好善后事宜。
3.項目負責人出國或調離我校等,必須到科技處辦理有關項目交接、經費償還等手續后,由科技處出具證明,學校有管部門方準予辦理出國或調離手續。
第三條 科技經費管理按《西華大學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
第四條 科研計劃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科技成果請獎管理等工作,按西華大學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科技檔案管理
在申報課題、簽訂合同、課題鑒定、項目完成、報獎請獎等過程中,科技處、院(系)、課題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建檔和歸檔工作。項目驗收或鑒定后,課題組負責將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學校綜合檔案室存檔。
第六條 科技保密工作
科技處、院(系)、課題組必須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
在科技工作中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具體事項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西華大學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責 任
1.在項目簽約、履約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課題組承擔全部責任,其中課題組長負主要責任;
( 1)因技術原因給學校造成經濟與名譽損失的;
( 2)不按合同履約,達不到合同要求,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
( 3)履行合同過程中,課題組不負責任,組內扯皮推諉,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 4)其它非學校、院(系)或科技處的因素造成學校損失的。
2.若對方違約,課題組可請求學校協助追究合同對方的責任。
3.由于院(系)、處的管理失誤而造成的損失,由有關院(系)、處承擔責任;
4.貸款或有償使用經費的項目,課題組必須按合同要求按時償還借、貸款,借、貸款所產生的費用(如利息、滯納金等)由課題組支付。
第九條 糾紛處理
1.如項目發生糾紛,課題組長及成員必須負責解決。
2.凡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應由課題組長及其成員全權代表學校起訴或應訴。
3.法律程序中所需的費用,以及經法院裁決或調解需要賠付的經費,根據所涉及項目到位經費分配比例分別由課題組、學校、院(系)、處承擔。
4.無故未完成合同、協議或申報書約定內容的課題組長,兩年內不得再擔任課題組長。
第十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若與本意見有不符之處,以本意見為準。